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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三违现象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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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从提高各级领导自身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入手,针对个别领导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进行灌输宣传,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2.要求各级领导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三违实行四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调查。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解决"三违",首先要消除产生"三违"的土壤。隐患排查自查阶段,要动员全体职工全面细致地识别本部门、本岗位存在的" 三违"现象和行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这些现象和行为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对策措施,再经过分类、汇总、整理,找到"三违"深层原因:是作业场所环境及设施不具备正常操作的条件,还是由于教育培训不到位或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不完善;是存在侥幸心理,或对自己控制危险的能力估计过高,还是由于生理、心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无主观意识的情况下,判断失误、疏忽、遗漏等造成的"三违"等等。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分析"三违" 根源、提出安全依据、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步骤开展反"三违"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全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政治轮训、业务培训、警示教育范围,由各单位“一把手”上培训课,讲清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打消思想顾虑,增强思想自觉。二、制作“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方面内容的工作警示排版,摆放于分局办公楼醒目位置,时时警示民警自律,提醒来访者自觉打消当面过问、说情的念头。三、通过执法卷宗考评,查看民警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查看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遇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的,是否全面如实填写《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记录表》等12项内容填写是否规范,进一步督促民警严格依法依规办案。四、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开展自我剖析并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评价体系,切实织紧织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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