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
法律分析
一、父母房屋的继承人是谁?
1.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
2.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第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特征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房屋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房屋继承人的顺序非常重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的继承方式。转继承的特征包括: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