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需得到债权人同意,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拒绝,但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应接受。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可分割的合同标的物和履行利益不受损害。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有哪些规定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在数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因为部分履行债务往往会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真正实现。当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么债权人应当接受这种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中的“利益”主要是指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后所得到的积极利益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是指因债务人部分履行而导致债权人比债务人全部履行时多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权人有权拒绝,但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应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因为这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