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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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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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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售,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

安全人员或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可根据事故危险程度越级报告。

2.构成一般事故以上的等级事故,属上报部门的事故。

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简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立即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应立即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情况严重的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要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报告时限不得超过

主管部门的规定时限。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事故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

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5.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

故报告后,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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